根据我国《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的规定,合同的出借方一旦被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话,因违反了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出借款项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应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所以,判定职业放贷人就会导致行为无效,其后只要返还借款本金,再支付以银行同期拆借利率(3%左右)计算的利息损失就好了。也就是说,如果能认定借款时是职业放贷人,那么还款时的利息将会大幅度降低。
那法律对于职业放贷人是怎么认定的呢?《九民纪要》第53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其中的“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的标准,从常理来说一般的都能满足。
那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法院不会判还高额利息吗?答案是不一定,在案件中,需要严阵以待,打好才有可能不承担高额利息。
2021年中院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例,非常典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追债就没有被认定职业放贷人,我们看看问题出在哪里。
2015年11月11日,小龙与呆呆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是5个月,约定年利率是10.8%,该笔借款由小蒋承担,保证期限为两年,小龙的老婆小田也作为配偶进行了签字确认。小蒋作为保证人进行了签字确认,保证期限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两年。小龙、小田后来累计本息合计共欠债154万元,2018年4月10日保证人小蒋给还了100万元,小龙、小田仍然没有钱还,故呆呆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小蒋一审没出庭,二审上庭时的重点理由,是说呆呆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了,涉案本金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所以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等刑事侦查有结果后再处理。
这里就属于典型的法律理由选择有偏差。这个案件中,小蒋就应该着重提出并证明对方呆呆小额贷款公司是职业放贷人,如果能以此认定,利息最少可以降一大半。确实,法律上对于一个案件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时,有“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本案中呆呆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是涉嫌、违法放贷而被公安机关调查,但是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以自己借款可能涉及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且相应的利息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以说法院最终就认为小蒋等人的借款和呆呆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犯罪无关,判决小蒋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本金加高额利息还款责任。
所以说,打官司一定要清楚,法庭讲的是证据、法规,诉讼方案有多种可以选择,但是必须结合自己手中的证据来判断何种方案能为自己带来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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