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小中型的董监高、总经理、财务等等就是本公司的,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这部分人如果想要卖出自己手中的股份,一定要先自行整理一遍公司的账务,才好给自己手中的股份定价。
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要知道,现实中一个公司在经营中为了方便,高管人员会和公司之间有很多的资金往来,这种资金往来、账务混乱就为未来埋下了隐患。我们今天用市(2022)京02民终8049号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在这个案件中,一开始成立h公司,李先生和罗先生分别是h公司的两位大股东,持股比例为李先生40%,罗先生52%,分工中罗先生是幕后大老板,李先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担任总经理的职位。后来,在2021年罗、李两人达成了,李先生把手中的股份卖给罗先生,作价240万。但李先生把股份过户给罗先生后,罗先生迟迟不给李先生相应的240万价款,李先生只好起诉要求罗先生给钱——这个案件李先生赢的比较轻松,因为合同、过户事实比较明确。
但是,这个时候罗先生对此开始了“反击”,他作为持股h公司90%以上份额的股东,起诉李先生承担对h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公司利益损害,主要就是指李先生在h公司工作的这么多年里以“借款”“市场活动费”“往来款”“项目款”“进场费”“备用金”“礼品费”等名义从公司取出去的300多万,都是捏造了虚假理由,这些费用都没有实际用在公司经营上,李先生应该还给h公司300多万元外加利息几十万。
最终呢,北京市经过一审、二审,认定李先生应该还给h公司160万元及利息。这里的160万元,主要是李先生从公司转走,但确实没有提供任何用途的资金,其他明确标注为备用金、市场活动费、往来款、项目进场费、报销、还款、项目款、往来款、密云项目客户费用、垫付中秋节礼品费等款项,结合用款前后中李先生和罗先生的聊天记录、和财务等人员的沟通记录,法院认为属于正常的公司经营费用,判决李先生无需归还。
本来好好的股份买卖,但因为卖方是公司管理人员,由于公司可能账务混乱,在最终导致卖方还要承担“挪用公司款项”、“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所以在股份买卖时,买卖双方都要衡量好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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