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行为仍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如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老百姓房屋、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但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实践中,通常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时,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通常会在没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没有向申请的情况下强拆老百姓房屋,强占土地,给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此时,被征收人就会涉及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赔偿损失,提起赔偿时要注意些什么呢?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中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第三条明确了将相关赔偿决定纳入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依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就该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第二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赔偿决定仍然无法弥补其所受损失,从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赔偿决定等。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第九条 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为统一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全面审查原则与尊重当事人诉权,对行政赔偿诉讼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共同侵权以及经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被告资格予以明确。
当然,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很多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细节,处于该诉讼行为的专业度、复杂程序,还是建议各位被征收人遇到需要提起行政赔偿的,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忙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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