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很多人遇到强制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当然,律师也会指导当事人第一时间报警的。根据《》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这样一些怪象,“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这会更加激发社会矛盾,使得法治社会在实践中荡然无存。针对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出台了《意见》将报警不出警、不立案的问题作为重点问题进行解决。
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公安部将立案问题的解决,主要立足于以下方面:
一、健全报案登记制,防止受案机关不立案!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
二、审查要及时,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三、针对受案机关果真不立案的,应加强立案监督,①明确监督部门。本级公安法制部门是接收监督的主管部门,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②内部合力监督内部部门监督,主要是4个部门:指挥中心,督察部门,纪检部门,信访部门。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③改革考评机制。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满意度对的考评。
四、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怎么处理?对于内部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总之,从《意见》来说,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人员对于老百姓关心的事情,产生的争议,不能回避,应当勇于作为,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应立则立,大事小情都当真,要把事做到实处。在征地拆迁中,通常会遇到违法强拆行为,在违法强拆时,需要被拆迁人在保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拨打110报警是很好得到维权的手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回应,要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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