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的要求不断增加,对于生活美好向往的需求不断提高。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不断变迁,对于农村转向城镇化的势头也是不可阻挡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进行着行为。由此引发一系列拆迁问题,各地拆迁并不是都能做到依职权、依法规,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强制拆迁的行为比比皆是。
同时,涉及面积广泛、户数众多、款项巨大,面对巨额财产诱惑,各种逼签逼拆惨案乱象丛生,各种街道办、村委会、自然资源局、第三方拆迁单位等等都作为实施单位组织拆迁。而被征拆人依法维权时,这些单位却又躲在行政机关身后,与政府部门互相推诿,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对于此种乱象,法律明文规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具有强拆资格的部门直接实施违法强制拆迁行为,必须严惩!
哪些部门是具有强拆资格的呢?根据《国有土地上》(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原本的“行政强拆”制度,明确为实施强制搬迁的唯一主体。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将缺少权力制衡,反而催生违法强拆的行为。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强拆”的条件,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因此,对于征收拆迁中的房屋,无论是各级政府、街道办、村委会还是其他拆迁实施单位,都没有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行政机关只能在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后,申请法院强制搬迁。不能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该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应当给予惩戒。
在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征拆维权就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权利人可以就强拆损失申请。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应为其在强制拆迁中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老百姓应当对在强拆中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如果由于拆迁方的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无法举证的,应由强制拆迁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可以由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酌情裁判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较为完善的举证及维权通道。也同时,介于征收拆迁案件类型复杂,涉及的程序和部门繁多,作为普通老百姓很难识破征收方的套路,也不是很了解维权的方式和程序,稍不留神就会坠入拆迁陷阱,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还是要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多走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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