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大、还比较景气的时代,很多产业会通过和个人之间签署《资产交易协议》的形式收取一波资金,协议可能约定几个月、一年后公司给个人本金加高额的利息。
只是人算不如天算,即使是500强的阳光房地产公司,也因为各种因素,没有办法按照协议兑付这笔费用。现在,也面临着多重的诉讼,并且在今年3月份宣布正在着手进行资产重组——企业一旦进行重组、破产,个人基本很难按照协议拿回本金,更不要说利息了。
作为个人,只能通过诉讼公司违约,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一般来说,大型的公司账务上都会有一定的备用金留存,用来灵活应对各种诉讼支出、违约金支付等等。所以说赶在公司真的之前拿到判决,并尽快拿到钱,是一种正确的处理方式。
通过诉讼维权的第一步是确定这个案件归哪个管,但结合近期的实践案例,这些案子应该在哪个法院打,就有了比较大的争议。
近日,市某金融专门法庭连续移送了好几件《资产交易协议》案件到其他跟案件有更密切联系的法院,这是为什么呢?
这几起案件原告起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的原因均是,协议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样看来,上海某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那么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移送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均称“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现有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上海市签订并履行案涉协议。此类纠纷,原告(投资人)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地理位置分散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上海市杨浦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作为国家的经济中心,上海的法院审理金融类型的案件比较成熟,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大量的实践经验。所以,无论资产在祖国的什么地方,投资人在祖国的什么地方,一旦发生争议,在上海的这类法院去审理,可以给投资人最大的保障。
但正如上海某法院裁决书里写到的,如果全国这类案件都到上海某法院去审理,这个法院肯定是审理不过来的。并且,后续执行衔接也有困难。吊诡的是,有人针对这一判决,选择不在上海起诉,而去项目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这些法院又以“合同签订地在上海”而把此类案件移送到上海的法院。
好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被移送的法院不能再行移送,所以这些法院互相移送一次管辖后,案件还是会正常的步入审理程序。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本身找这些公司要钱就需要和公司重整、破产等申请抢时间,而管辖问题有可能会再延误一些时间,所以遇到这些问题,尽快起诉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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