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转移财产其实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时双方可能对一对流水,能争取一个透明、公开的分割。但是,一般双方也不会去查彼此的流水,口述自己还有多少存款进行分割还是比较常见的。
那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转移了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借(2022)京民申3018号案例简单说几点。
(2022)京民申3018号案例是一个打到市高院的再审案件,这个案件呢,大概情况就是女方在2016年3月和男方离婚,离婚时相信了男方说自己存款只有280万的言辞,签完后在2018年10月发现,对方其实在婚内还给自己姐姐转了160万,先是好一番纠结,在2020年6月向起诉。
看起来很清楚的案件情况,依照《》的规定也应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女方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
女方败诉的根源有两点。
第一点是起诉的要求有错。女方起诉的是对方存在欺诈,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进行。看起来好像没问题,这种起诉呢,用法律术语叫“行使撤销权”。但这种起诉理由恰恰是女方败诉的根源之一。因为按照《民法典》第152条对撤销权的行驶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而在前文中,女方知道对方转移财产后两年才起诉,而女方又主张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法院自然就以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女方的请求。但实际上,针对这种情况,女方完全可以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对方婚内隐匿的财产,这种案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后三年内起诉即可,如果本案女方也是这么起诉的,法院大概率会判她赢。
第二点,女方不应该在发现这些事实后私自和对方取得联系,让对方掌握住信息,并且之后也消极处理没有及时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要知道,对方都在婚内转移财产了,怎么可能还在离婚后和你好好协商解决钱的问题呢?
上文中提到了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的区分,实际上诉讼时效到底是几年,属于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法院常常在判决书中要花一大半篇幅解释这个问题,个案与个案的区别也非常大,所以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做具体的论证。
但从根本来说,离婚后的案件大部分诉讼时效的起点都是“离婚一方知道某件事情”为起算点,不以签署离婚协议的时间为准,所以实践中到底怎么算原告“知道”对方转移财产、等等,是可以结合诉讼策略进行调整的。本案中,女方在发现后去找男方,留下了自己已经“知道”的证据,在法庭中也只能自己承认知晓,最后导致败诉。
总的来说,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对这部分财产是可以要的,并且对方应该少分。但是这类案件也要打好,才能真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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