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一千零四十二条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而在婚姻相关的各种、婚内财产协议以及“协议”中,基于当事人的要求,很有可能需要将、复婚等内容写在协议中,这就很容易侵犯“婚姻自由”以致于协议条款无效。
不复婚就赔偿一百万,如果直接这么表述,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对方可以不复婚并且不赔偿。因为在这种表述中,赔偿一百万的前提条件是“不复婚”,这在法律术语上叫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行为中涉及到婚姻问题,所以会认定条件违反法律,所以这个签署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对方可以反悔。
以(2019)辽04民终475号案例为例,男女双方因为一些小矛盾决定离婚,给彼此半年的冷静时间,所以在登记的《离婚协议》中这么表述:“如果半年后胡某不和那某复婚,需补偿那某时费用共计2万2千块钱,但是那某必须保证胡某以及亲人、朋友的人身安全,不许报复胡某以及亲人朋友。”这其中,不复婚胡某就要支付那某22000元的约定,经过一审、中院二审,均认为这一条款以复婚为前提,属于无效,没有支持那某要求胡某支付22000元的诉讼请求。
这就可以看出,如果在写协议时,你的表述足以让法官认为,是否支付赔偿的成立条件是双方是否离婚、复婚,那么很有可能被认为是侵犯婚姻自由,协议无效。
但是,如果协议的表述逻辑是,本来就要支付赔偿、补偿,但是如果双方复婚了,那么就不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了,这种协议是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
市法院一审、二中院二审的(2021)京02民终9129号案件中,男方曾经在复婚前签过这样一个声明:“如女方同意与我复婚我愿意将一切财产由她保管。如不复婚按《离婚协议》执行”。这份声明,在这个案例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进行了具体的声明有效性论证,法院的态度也是,男方在离婚后自行出具的声明,不是双方签字的协议,所以不能认为孙某同其复婚是该声明的生效条件。因此,认为这份声明有效。因为双方也确实复婚了,所以最后男方的财产在这次离婚中都归了女方。
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法院,随着时间的发展,对这类协议的有效性认知也在变化,但总体还是倾向于认定协议是有效的。这属于民法实践中大的司法倾向,除非有非常严重的欺诈、胁迫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倾向于认定一份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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