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必须本人签字。在实践过程当中,可能往往评估事宜会存在代签字的这种情形,被征收人要予以注意。
那么,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复核申请书,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一些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房地产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书十日内对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如果改变原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收到之后十日内对出具鉴定报告、评估依据、技术路线、评估结果等方式进行审核,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
《国有土地上》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评估报告主要的程序有几个方面,还有费用的负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来承担。如果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评估还有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来承担。复核的评估费用由房地产价格机构来承担。
房地产评估正常的程序主要是分以上几个方面,但在实践过程当中,往往经常存在的违法的问题比如说没有在现场勘查拍照摄像,没有签字确认,没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估价师,没有签字确认,没有公示,没有解释说明等等予以综合进行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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