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作出经典案例,要求乡级行政机关不能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进行。当事人厂房位于商业批发市场内,该市场取得了区主管部门相应的占地批复,同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当事人的厂房建设虽然未取得单独的建设规划许可,但是从建设背景来看,厂房在商业批发市场内,是根据行政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设而来,具有行政背书的性质,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没有规划手续为由认定违法建设。
从拆除的背景来看,当事人遇到相关部门的腾退项目享有相应的腾退补偿,且进行了实际的测量登记。因为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后续乡主管部门实施了相应的拆违行为。如果依照乡行政机关所述先拆违再搬迁的原则,那么为何仍要给予地上物进行测量登记,仍与其进行补偿赔偿的协商谈判,只是在协商未果后才进行违法拆除。因此,不排除乡主管部门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进行。该案最终当事人获得了胜诉,法院确认了这种以拆违促腾退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
根据《》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具体到赔偿项目及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涉案地上物,难以对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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