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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ppp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作为行政诉讼,都有哪些好处?-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行政诉讼 2022-08-25 102 0 原创

ppp协议以及包括它衍生出来的很多包括bot等等这些ppp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作为行政诉讼好处有哪些?很多企业主向我们反映,说我们和行政机关签订了ppp协议,或者我们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但是有的人告诉我们这属于院受理,这显然是不对的。

从2015年开始,相关部门就明确的已经把这类协议作为行政协议来对待。《》第12条规定得非常清楚,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在实施的这一段时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因为行政协议如果放在行政诉讼当中,他必定要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条立法目的提出主要就是为了规范或者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原来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约束行政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在审理程序,举证规则等各方面都是站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三)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如果这类的协议放到中,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如果说把行政协议的这些纠纷、 ppp这些协议的纠纷、特许经营协议这些协议的纠纷放在行政诉讼当中,有可能会使行政机关败诉,而且这种败诉的风险会大大的增加。因为咱们可以看一下具体的一些规定,其实行政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举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只有在极个别,比如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当中,对于损失的数额应当有行政相对人来举证,但是也作出了补充规定,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举证的,那举证责任又导致了还是行政机关。

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通俗的理解就是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个就叫举证责任。如果说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个事儿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责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月1号实施。规定中第一条就规定了什么是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目标,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可以从这几大要素主体要素、内容要素等等这些几大要素上完全可以确定ppp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一定是行政协议。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属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目标制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它当然属于行政协议。另外,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不但列出了这个概念,还单独进行了列举。第二条规定,下列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来处理:第一是与行政机关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第五是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协议,其实就是ppp协议。

在解释里如何能体现出来ppp协议的纠纷呢?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放在行政诉讼当中,它的优势如何体现出来呢?比如第十条,被告对于自己的具有法定职责,这里说的是被告,有的人会说,那被告有没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不可以。因为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行政机关只能是被告,不能是原告,行政机关不得起诉老百姓或者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于他的补救方式,下边有很多规定,在诉讼当中是不能作为原告出现的。所以在这里被告一定是特指的行政机关。被告对于自己有法定职责,并且履行了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对这一系列包括权限职责程序的合法性,要举证,不论行政相对人有没有证据,首先行政机关要举证,如果双方都没有,那就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民事案件是不是这样的呢?当然不是。在民事案件当中,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说原告比如说企业起诉了行政机关ppp协议,比如说在履行过程当中,或者在签订过程当中发生了纠纷,如果要起诉行政机关违法,比如说行政机关没有或不具有法定职责,要提供出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说行政机关违约了,要提供充足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否则的话企业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来承担责任。

如果放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依然要对解除行政协议,或者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比如说为什么要撤销或解除事由要提供一定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另外第11条,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包含这些,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了法定职权,是否适用法律正确,是否适用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有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管你起诉的什么,都要进行全面审查,这就是行政法的全面审查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审查的,最多再审查一下协议的效力,其他的不审查。所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法院都会对行政机关的所有的行为进行全面性审查。这无疑从最大的程度上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最大的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这些都是一些具体体现,当然就是因为这些具体体现的存在才导致有了明显的区别。其实很多ppp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甚至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国有土地上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等等这类协议放在民事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输了,放在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会胜诉主要就是因为这些。

当然还有很多好处,比如说行政诉讼的可能也就50块钱,甚至有的行政诉讼都不掏钱,最多50封顶了。但是为什么很多行政案件在很多地方还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阻力的问题,这显然是有阻力的,阻力来自于行政机关,来自于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来自于省直法院系统。如果这类行政案件放在民事案件来处理,行政机关的压力会骤然降低,所以它会形成一个很大的阻力,把很多行政协议非要放在民事案件处理,包括到现在很多基层法院还在把典型的一些行政协议放在民庭来处理,目的很明显是受到了阻力。

另外一个阻力,其实很多法律工作者并没有处理过行政案件,没有行政案件的思维或行政的法理思维,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有点畏首畏尾,所以他就尽量把这类案例做成一个民事案件,放到自己擅长的领域,所以这也是一方面的阻力。

还有就是诉讼费,其实民事案件的诉讼费还是挺高的,如果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诉讼费突然降低,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基于这些阻力,现在依然存在很多行政协议,比如特别是一些招商引资协议、入园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联合开发协议,甚至ppp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还在作为民事协议再处理,这显然就错了。那这里边损失最大的当然是咱们行政相对人。

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自己签订的ppp协议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不知道该如何诉讼的时候,或者发生任何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尽量多的搜集事实依据,证据。第二,尽量多地查阅、翻看和规章的规定。第三,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全面的维权方案。比如说要不要起诉,如果要告的话,告谁?怎么告?凭什么告?依据什么告?为什么告?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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