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当中的问题,在法律适用过程当中会存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两者冲突如何适用的问题。那么,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地方性法规是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是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那么,制定地方法规,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经济特区除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是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那么对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等等相关的直属机构。
省级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该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处理。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3)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4)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如果这些都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中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规定送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会相对少一些。
那么,这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如果冲突了可以根据以上的几种情形进行适用。在实践案例的过程当中,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情况做进一步的判断。
《立法法》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本文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