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编占据整部法典内容的40%,实践中,如果我们需要订立合同,直接对该40%的内容加以运用即可。对于采购部门而言,在采购具体产品时,第一分编是通则编,订立任何合同都需要使用;第二分编是典型合同,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比如采购技术时需要技术合同,采购实物物品时,可能需要试用买卖合同;涉及到租赁时,需要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了这些内容以外,《民法典》总则编有204条的内容也是订立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因为总则编是对所有内容的调整。
具体到知识产权的内容,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不是特别多。因为知识产权的相关的商标权有单独的商标立法,著作权有单独的著作权立法,专利权有单独的专利权立法。而《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更多的是原则性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关于第1185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规定了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北京市高院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1~5倍,例如商标法规定侵害商标权,最高赔偿额为500万,如果故意侵害商标权,按照顶格判罚即是2500万。
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保密义务,采购的保密义务分为对自己秘密的保护和对对方秘密的保护。例如在采购设备时,我们采购的这个保密义务分两块一块是我们对我们自己秘密的一个保护。比方说我们要采购一些设备,当这个设备需要和本公司现有设备进行匹配或者交接时,就需要把自身的秘密向对方披露,此时建议采购方与对方签订一个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关于所披露的信息,例如采购意向、采购数量,现有设备的基础情况及后续更新情况等都可以作为保密条款中需要保密的内容。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是对自身权益更好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对方秘密的保护,如果涉及对方秘密的信息,对方明确提出保密的,一般人是不会违反的,但合同法中规定了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知悉对方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换言之,即使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应当对所知悉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护。第二是权利基础的核查,笔者最近接受一个法律咨询,有一家厂商生产了一套设备,该设备是河南某厂家委托生产的,厂家称对该设备具有商标权,设备生产之后使用我的商标将其出售,生产涉及金额1亿,后发现对方不是商标权人。本案中隐含另一个问题在于是否有生产商标标识,如存在则将涉及刑事犯罪,因此权利基础核查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实务中,商标和专利是有公示的,可以分别在商标局网站和专利局网站查询,但是现实中无法对对方的著作权加以确定。第三点是权利承诺,例如权利承诺不仅包括承诺自己的著作权,还会承诺当权利被他人投诉侵权后应如何解决。例如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采购了一个软件,该软件是根据自己的设备研发的,对方中标以后,该公司将中标通知发给对方并做了一个公告,在双方还未签订招标合同的时候,第三方公司前来告知该公司,该软件是其公司研发的,是由于对方公司使用了其公司员工而研发的。那么如果该案中招标公司将投诉侵权内容规定在招标方案中,如发生投诉侵权可以选择不签合同,或者审查之后,可选择暂签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应当如何处理,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该问题。因此权利承诺是采购合同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因为在如今买卖合同中,难以保证我们所购买的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产品,所以把知识产权的承诺规定在合同中,对后续争议可能是一个救济途径。第四是权利归属,主要涉及一些委托合同,例如采购他人的技术,成型的技术肯定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是非成型的,需要继续研发的技术,按照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未规定权属,这也是知识产权合同和其他合同不同的地方,技术合同是提供技术研发的一方只能免费使用该技术,权属由委托方享有。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如果合同中约定将该部分权属约定归受托方所有时,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另外,还存在技术创新的情形,受托方将技术交付给委托方后,委托方可能会利用该技术研发出新技术,因此最好可以在合同中对对方的技术研发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也会更有利于各方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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