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合同签订很容易,一般就是我们所说有的四个步骤,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正式合同。
要约邀请,例如,我觉得我的手机不错,九成新,最近经济紧张,于是向第三方询问是否有购买意向,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邀请。后来对方看手机不错,询价五百元卖不卖,有一个明确的价格和明确的标的,这就属于要约了。但是此时合同并没有成立,必须有我的答应才会成立,我答应的行为在合同中叫做承诺。我口头答应可以卖给对方时,合同成立,虽然双方没有任何纸质的内容,但是合同成立后,我将会产生把手机以五百元出售给对方的义务。但是对方后来想到这个手机不值钱,全新价格才六百块,五百块还是二手的,就不想要了。但是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方有以五百元的价格买我手机的义务。
当我们买房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我们会签订一个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原来这个合同的性质是没有订立的。我们《民法典》中是规定了一个预约合同,例如某公司欲采购一批电脑,因电脑采购的特殊性,于是公司向不同厂家征集产品订单,后和abc三家厂家签订合同,询问对方是否有该电脑产品,如果有,公司将会签订认购书,并且以何种价格或价格区间购入对方的产品。此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合同不属于一个正式的买卖合同,属于预约合同,这是新法规定的合同类型,签订合同后会有订立合同的义务,反之将会承担一个缔约违约的责任,因此预约合同也是有违约责任的。该公司和对方签订了100台笔记本电脑的合同,每台电脑一万块,对方称可以,并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了,可以出售给该公司100台电脑,此时如果该公司不肯订立合同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一种情况是该公司和对方订立了100台电脑,签订了一个订购合同,对方调取货源后只有50台,回复该公司只有50台电脑,请公司去其他厂家再订50台。其实订购书中如果要求订立100台,那么该厂家就有交付100台的义务。例如公司与三家都签订了100台电脑的合同,但是合同中可以约定价格或价格区间的范围,或者可以确定几个不同档次的价格区间,并且在预约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该合同产品紧俏,其中一家订购50台,另外一家订购30台,最后一家订购20台的时候,公司是可以与三厂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可以用违约责任来请求厂家降低相应产品的价格。同时,厂家有按照订购书的要求支付公司100台电脑的义务,如果厂家没有支付,此时的违约责任是按照100台电脑来承担的,这种做法可以解决在订购热门商品时,把所有的订单标的都放在一个厂家和价格过高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并购和合同订购的流程。
在合同流程中,有时会发生招标公告的流程,比如采购部在需要采购物品的时候,会发布一个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可能不是一个正规的招标,只是以一个招标的形式出现,但是当出现对方来应标,符合招标公告的价格等,就应该在应标企业中选择并订立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当发出招标公告之后有多个企业来应标,就赋予了招标企业承诺的权利,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由招标企业决定合同是否成立。另一种情况是应标企业价格合适,但服务资质或诚信资质等其他行为不适格,这种情况下,招标企业可以不选择与其订立合同,此时合同也并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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