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章节有自己的六点变化,第一个变化体现在试用买卖合同上。例如,公司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先给客户一套产品试用,客户试用觉得好可以购买产品。但是试用期可能会有一两个月,甚至一些长期性的产品,试用期可能超过半年。对于这种合同,原来民法通则规定试用结束以后才可购买,现在《民法典》增加了对试用品提供者的保护,在试用过程中,如果试用者觉得产品比较好,并且提前付款,那么此刻合同即成立。另一个问题,比如某公司向其他单位推销乒乓球台,该单位将乒乓球台放置于本单位咖啡室,后隔壁单位因场地问题,租借了该单位的房间和乒乓球台,于是两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一旦该租赁合同成立,该单位就应当对乒乓球台付款。因为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章的规定,试用品买卖期间,如果试用者将其租赁、抵押、出售,就视为价格试用买卖合同正式成立,视同按照双方事先商议的价格或者对方公示的价格购买了该商品,现实中包括一些试用的服务器租赁等行为都会引起试用品的购买,如果此时认为试用品有质量问题或者不需要欲退回,是不被允许的。
另一个变化是关于验收的规定,原来民法相关规定仅要求在合理期限验收。《民法典》中有一个合同自治原则,意味着合同讲究当事人意思自治,怎么签合同国家不会干预。现实中有些单位就验收条款直接不与对方商议,自身产品存在内部瑕疵的情形下,如正常验收需要五天,单位直接设定验收期为一天,产品到达即应当验收。但实际情况中很多产品当天无法安装完成,当天没办法就产品内部质量问题进行验收,如实际发生质量问题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检验期间已经过,产品视为验收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主张验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例如,某人一次性购买多台电脑,无法当天全部完成对系统问题的验收,双方约定的一天检验期限可以按照该条规定,仅是对电脑外观瑕疵的检验,如果当天没有实际对外观情况验收,而实际有外观磕碰痕迹等情形的存在也视为验收合格。而一天之后,向对方发送质量不符的验收不合格通知却是合理的。现实中,如遇到较为强势的相对方,如能对检验期间作出合理约定是比较理想的,当然如果真实存在过短的检验期间,合同相对方也不用过于担心,因为《民法典》降低了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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