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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电子合同的细化-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知识产权 2021-01-11 3111 0 原创

此次民法典的修订,对电子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民法典生效之前,大家在网购时,会通过邮件、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但当时对合同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生效的民法典对电子合同作了更为详细规定,并且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性质,它是属于一个书面合同,因此在今后的诉讼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了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有一个特别的性质,当我们登陆app上时,会有一些条款需要当事人的确认,如我们在购买电商产品时也需要进行条款确认,包括注册信息时。如我们在小鱼易连上购买它的服务,在百度上购买它的服务,都会有相应的条款需要我们的确认。那么这些条款是否一定会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呢,我们是否一定受条款的约束?曾经有客户问我,他们在百度上的一些内容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问题,其实主要看当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适用后续的合同。因此,电子合同特别的性质在于它要随时调取查用。当前很多平台的做法是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时,合同可以查看;但后续更新之后,会看不到当时所签订的合同。这个做法,法律上来说新合同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那么原先的合同因不能随时调取,当事人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当我们与电商平台合作时,首先应当把电子合同进行留存,将电子合同页面保存,以避免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另外,我们签订电子合同时,会用邮件的的方式。此次民法典规定了如果合同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是以签订确认书以确认合同成立时间的。现实中曾经有个关于一位知名演员的案例,该演员与对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当对方给该演员发送了最终版本的合同时,该演员回复以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为准,后对方履行了该合同。因双方对合同内容、履行时间协商一致,双方一直以电子邮件沟通,当对方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求该演员付款时,得到该演员的拒付,演员认为当时没有考虑清楚是否履行合同,而对方直接履行完毕合同。最终,该案件被法院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因双方约定是以签订确认书来确认合同的成立,不能凭借双方的邮件沟通确定合同签订的事实,而应以新的关于合同正式成立的确认书来确认合同的成立,最终对方公司因履行合同造成了几十万的损失。

有关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收件人所在地。该内容的规定会影响到具体案例的管辖问题,比如,合同有自由原则,如果合同签订的一方在国外,当与对方邮件沟通确认合同成立,并解决管辖问题时,如果案件放在国外管辖,会造成适用国外的法律。因此我们可以适用合同的自由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发生争议,其管辖所在地可以适用合同成立地,即收件人所在地。因为如果直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合同对方会持反对意见,而约定合同成立地点为管辖所在地,会容易取得对方的认同。那么,我们需要做到的是,作为发出条件的一方,当对方最后一次发给我们应约时,我方将会成为收件人所在地,将管辖权设立在中国,从而适用中国的法律。

电子合同中还约定了交付履行时间的问题,包括收货人签收时,及进入对方当事人特定系统时。该问题与电商平台关系较大,如不是通过网购方式则关系不是很大。如我们购买电子内容的商品时,如电子书、软件等通过电子方式交付的内容时,我们需要在合同中指定接收信息的邮件及地址,否则会发生一些特别情况。如公司把公用邮箱发布至外网,合同中并没有其他约定,当对方交付至外网公布的公用邮箱时,也视为交付。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直接指明,例如可以利用合同的自治原则、自由原则,如尚未确定特定的电子交付系统,则可以约定,交付至特别指定的系统之中,具体指定方式在合同中作出约定。这些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会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

此次民法典的生效适用,为当今常见的电子合同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也更好的维护了平台、消费者等合同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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