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关注到一个问题,即员工受贿。行贿和受贿往往是并行的,因此,本文将对行贿和受贿同时讨论,关于员工受贿的规定的刑事责任体系在刑法当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公司采购人员最熟悉采购内容,采购流程,采购价格,公司给采购人员设定了一定的价格区间,例如上下游10%的浮动,作为采购人员可以自由选择10%的上浮或者下浮,此时第三人愿意给采购人员个人这10%的差价,让其以上浮10%的价格采购物品。如果采购人员收取了这10%的差价就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次是非法收受,与合法收受行为相对应,该行为须为非法收受行为。最后,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当此三点均符合的情况下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受贿罪的构成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问。例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未收取他人财物,而是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行贿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在上述案件中,采购人员收取了对方给予的10%的差价,采购人员构成受贿罪,对方构成行贿罪;但主动向对方索取10%的差价,采购人员构成受贿罪,对方不构成行贿罪。另外一种情况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比如回扣、手续费等内容的收入,如果该收入进入公司账户,而非进入个人账户,那么是不构成受贿的,因此这里我们应当注意非法收受的前提,而非收受行为本身。
有关行贿罪,第一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的,如果是对方索取的,则不构成犯罪。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前提是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行贿罪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例如某公司为了与某国际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给某国际组织的官员一定费用,让其作为中介帮助沟通,该行为也是构成行贿罪的。因此,不正当的利益一定是商业利益,如果是为了国家利益则不在此条款规定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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