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先生家住b市,80岁高龄,黄老先生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多年前因病去世了。儿子婚后,育有一子,这个孙子深得黄老先生喜爱。黄老先生年轻时做生意积攒了不少财富,黄老先生用赚来的钱买了一个四合院,自己一直居住。因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太好,黄老先生就通过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配,自己一直居住的四合院黄老先生留给了自己最喜爱的孙子,其他财产留给了一儿一女。黄老先生立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也告知了远在日本留学的孙子。
黄老先生去世半年后,孙子从日本回来,当孙子拿着爷爷的公证遗嘱到房产部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没想到遇到了巨大的麻烦。最后,黄老先生留下的这套四合院还是没能如老人所愿传承给孙子,而是由黄老先生的一子一女按法定继承来分割。这是为什么呢?
很多上了年纪的民众,出于对孙辈的喜爱,想把自己的财产直接留给孙子孙女,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来看看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就会发现问题出在哪里。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继承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你会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中找不到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就意味着,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没有直接继承权,就会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没有直接继承权,但他们有另外一个权力---代位继承权。也就是说,当他们的父母亲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可以代位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黄老先生的孙子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对爷爷的财产没有直接继权,那么黄老先生遗嘱中将四合院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遗赠,但遗赠必须由受遗赠人在应当知道收益增之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黄老先生过世已半年有余,早已过了2个月的意思表示期限,遗赠失去效力,四合院只能由黄老先生的儿女法定继承,显然与黄老先生最后遗愿事与愿违。
财富传承不能只有美好愿望,需要了解甚至熟知相关法律并按照法规定去提前规划,才可以做到“随心所欲”把财富给到想给的人,真正做到想给谁就给谁,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关注赵小律说法(微信公众号同名),跟赵小律一起每天学一点法律知识,你也可以成为自己的法律专家。
---全文完---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