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甲以自己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物流安全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7月-2021年7月,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500万,保单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依法运输过程中由于条款列明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代表以及允许的合格员工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8月31日,a在停车场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因疏于观察,将在车下作业的b碾压致死,a因被判刑,b的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和a连带赔偿53万余元,此后,甲公司向b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了赔偿款。
随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物流安全责任险项下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停车场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
【双方观点】
甲公司:保险公司未送达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未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
保险公司:不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a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51万余元。
【律师解读】
本案由两个争议焦点:1)保险事故是否发生?2)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是在停车场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单约定的运输途中?本案投保的险种是物流安全责任保险单,投保人从事的行业是物流运输行业,运输途中指的应当是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不包括在停车场发动车辆时发生的事故。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代表以及允许的合格员工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犯罪行为。a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在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送达且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之后,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本案最后调解结案,本人代理原告建议当事人调解,关键原因在于事故是在停车场发生的,不属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虽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但是如果被认定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即使保险条款没有送达,保险公司也可以没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拒赔。如果交由法院判决,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