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委托运输或临时仓储的普通货物,保险期间为1年,自2020年7月24日-2020年7月23日,单次的赔偿限额为200万,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所造成的损失。
2020年10月10日,乙公司将饲料交由甲公司运输,运输途中运输的车辆发生后起火,车上货物焚毁,经鉴定货损金额为1166492元。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后向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随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供公估报告作为证据,公估报告认定的货损金额为8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机构认定的货损金额与公估报告认定的货损金额不一致时,货损价值如何确定?
【双方观点】
甲公司: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的金额确定货损金额。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估报告认定的金额认定货损金额。
【法院观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系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价格鉴定结论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在实体上存在错误,而公估报告对于货损金额的认定系参考网上询价且就低的原则,缺乏客观性,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律师解读】
这是本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例,货损金额112万余元,涉及的争议焦点很多。
本案的争议焦点除了货损金额的认定,除了价格鉴定结论书与公估报告认定的价格不一致之外,还涉及到保险利益问题、的扣除及免赔率的问题。
保险利益问题涉及到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本案甲公司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且向货物的托运方支付了货损赔偿,因此原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适格的原告。
货物买卖涉及到增值税问题,计算货损金额的赔付要扣除增值税。
关于免赔问题,也存在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要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才对投保人生效的辩论点。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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