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

不法于始,必悔于终。

  • 1093

    文章
  • 10750873

    阅读

医疗纠纷: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肿瘤患者术后因感染并发症而死亡-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医疗 2022-07-11 22108 0 原创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9日,患者杨某某入被告医院,诊断为第四脑室肿瘤,考虑室管膜瘤可能,并经患者家属同意后,于次日在全麻下行第四脑室肿瘤切除术,术后处理措施:给予脱水、补液、给予万古霉素预防感染治疗,患者术后病情平稳。

于5月9日转出nicu继续抗炎、脱水、补液等治疗。术后第二天,患者诉头痛,间断呕吐2次,5月14日行腰椎穿刺术,腰穿脑脊液结果提示颅内感染,医生查房指示给予吡阿培南+万古霉素治疗,注意患者病情变化。后患者仍诉头痛,5月20日复查颅脑ct提示第四脑室肿瘤术后改变,同日行腰椎穿刺+腰大池置管引流术。

5月23日12时患者突发神智昏迷,病情危重,即转入被告重症医学科给予抢救治疗,同年5月28日15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术后病理报告提示室管膜瘤(whoⅱ级)。死亡诊断:脑水肿脑疝,第四脑室恶性肿瘤,颅内感染。直接死因:脑水肿脑疝;间接死因:第四脑室恶性肿瘤;辅助死因:颅内感染。

二、患方观点

在患者治疗期间,被告缺乏和患者家属沟通,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严重疏忽,在行第四脑室肿瘤切除术后,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及时诊断患者病情,导致病情恶化,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医疗措施,延误救治时机。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严格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开颅手术治疗风险大,死亡率高,术前已充分告知,死亡结果是疾病治疗和发展的转归,为现代医学所不能完全避免与克服,其死亡结果不是医疗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定机构认定被告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轻微责任有失公允,请求依法判决。

四、尸检结果

被告及患者家属共同委托x大学医学院对患者进行尸检,查明死因。2019年6月25日,x大学医学院出具尸检意见,认为患者死因符合重度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导致脑功能衰竭死亡,其重度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发生原因与手术打击、术后颅内感染加重脑缺氧等因素有关。

五、鉴定意见

意见书载明:评定被告在为患者杨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负轻微责任。

六、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术中并未追加抗生素预防感染处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腰穿引流后虽告知家属注意引流速度,但直至23日出现病情变化前未见被告对引流液性质及引流量的相关记录,被告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七、损失计算

五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02895.22元,因庭审前五原告尚未结清患者的医疗费,至今未提供票据佐证,故本院暂不予确认,五原告可待结清医疗费后再另行主张;五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天×30天)、死亡730920元、35386元、被人生活费18459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营养费按每天20元标准调整为600元(20/天×30天),护理费按本省私营居民服务行业计算为3076.2元(102.54元×30天),患者生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参照受诉地最低工作标准并结合住院天数核算为168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600元。原告损失合计971353.2元。

八、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系经本院依法委托出具,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医学专家参加听证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

九、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570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声明: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0
医疗专栏作者
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业务范围
医疗风险管理、医药合规管理、医...
电话: 1852670**** (南开区)
更多排行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