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讨论的比较热烈的一个社会热点案件。
基本事实包丽(化名)与牟林翰同在某大学读书并相恋,但从2019年1月起,因包丽曾有性经历一事,牟心生不满,多次追问其性经历细节,并与其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对其辱骂,并表达过让其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2019年6月13日,女方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
2019年8月30日,女方又吞食药物,被下达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女方通过药物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2020年4月11日,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0年6月9日牟林翰被抓获归案。
2023年6月14日以判处被告人牟林翰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律师们为什么讨论的那么激烈呢?
就是虐待罪要不要扩大到家庭成员之外?
虐待罪(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
目前的法律,一般认定的家庭成员是由三部分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1),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2),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
3、由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而的判决书认定二人的关系只是恋爱关系,婚前。
看看民法婚姻家庭篇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直白讲,就是如果双方有婚姻关系,其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只是关系,同居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就好像同居期间一人因故死亡,其名下的遗产作为同居者是没有权利继承的,哪怕同居超过20年也不行。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更何况是情感纠纷。
两个年轻人谈恋爱,哪怕就是自杀一次还要在一起,又自杀一次又在一起,如果不是第三次自杀成功估计还会在一起,说明两人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哪怕死去活来也是一种感情呀。
就像有些案件,一方遭受另一方的长期家暴,周围所有的人都看不下去纷纷要求离婚,但是作为被打一方就是不离婚,甚至是快被打死都不离婚,你说咋办?
象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极端案例,但是不能因为极端案例就随意扩大虐待罪的家庭成员范围。
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4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这在实践中就是“实报实销”,可想而知后面的争议、扯皮甚至是博弈多么的激烈。
说到这里,又想到那个著名的翟欣欣案,在双方办理了的情况下,苏享茂在2017年9月因家庭纠纷自杀,这两人是夫妻关系,妥妥的家庭成员呀。
苏家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要求刑事立案,在公安机关经过驳回、复议后驳回,三年不立案的情况下,以检察院立案监督形式指令公安以立案,立案时间是2023年6月9日翟欣欣已被,现被。
谈个恋爱就可以成为家庭成员,这个要承担的义务实在是太超前责任也太重大了,一般的男人可能连谈恋爱的勇气都没有了,还有不把刑法学透学好都是没有能力谈恋爱的。
那么问题来了,谈恋爱闹翻了,如果女方拿着包丽案的判决书,按照该案确立的原则认为男友必须按照家庭成员的标准为自己承担法律义务,男友怎么办?
男友就只有拿着某检翟欣欣案的标准,去控告女友。
然后双方齐齐整整一起做坐牢?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原则呀,否则个个认为自己的案件是特殊例外,要求某法某检为自己做主,这如何是好?
大概率,这个案件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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