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以后第一件事是干嘛?那肯定是抢救伤者,毕竟以人为本。但是在笔者经办的很多案件中,就出现一个很尴尬的问题,没有钱继续治疗。车祸中的伤者治疗费可多可少,骨折的通常3-10万,这个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凑一凑、借一借还能过得去,可是有些伤者是植物人生存状态以及在icu抢救了一两个月,医药费有些甚至达到上百万,那么针对这种问题我们从法律以及实践的角度提供以下几种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找肇事者以及保险垫付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办法,但是也是最不可行的方法。首先是肇事者,一开始发生事故的时候可能还愿意垫付,但是后面接触了保险公司以后觉得反正我买了保险,也不需要我承担责任,就全部交给保险公司,完全不会理会伤者。
而至于保险公司,大部分情况下只会在1.8万元的限额内垫付,超过的部分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会愿意垫付,就算是愿意垫付,也得拿发票去报销,可能在报销的过程中还会扣掉一部分非医保用药或者附加一些其他不平等的条件。
二、找道路救助基金垫付
根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市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过道路救助基金,但是其实是有的,各个地方可能规定不一样,上海这边是需要交警去申请,审核通过以后会直接打钱到伤者在医院的账户,用于治疗。
但是道路救助基金也有局限性,一是申请相对来说比较麻烦,二是只会垫付抢救费用,很多伤者后期主要的费用是康复费用。
三、巧用先诉医疗或者先予执行程序解决医药费问题
所谓先诉医疗,也就是将交通事故案件拆分成两个部分去打,第一次诉讼先解决医药费部分,第二次解决伤残等赔偿部分。就医院已经产生的医药费部分,凭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先行起诉,拿到判决书后由肇事者或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样可以先拿到一部分钱去治疗。
另外一种是走先予执行程序,该程序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发生效力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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