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电瓶车或者自行车过斑马线的时候,有多少人是下车推行的呢?从我目前在路上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人应该都是直接骑过去的,肯下车推行的少之又少。没出事都好说,但一旦发生,可能会因此承担一部分的事故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当事人黄某某在某路口过人行横道时,骑行自行车绿灯正常过人行横道,此时正好高某驾驶小客车掉头,因为速度过快撞上了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的黄某某,导致黄某某股骨颈骨折。
事发后,交警认定高某因掉头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因骑行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当事人家属不认可事故责任,认为黄某某正常行驶,是否下次推行与被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于是提起了复核。
二、骑行非机动车下车推行的法律依据
很多朋友都不知道骑行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应当下车推行,其实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三、因为没有推行被撞担责是否合理
这点我也与很多交警沟通过,交警的观点是斑马线是行人的专用道路,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过人行道时应自觉下车推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驾驶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驾驶员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必须主动礼让;如不推行,则不在礼让范围(上述条款规定的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所以通常情况遇到在斑马线上被撞的没有推行的非机动车会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是同等责任。
我个人的观点是可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管是骑行还是下车推行,遇到过人行横道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均会碰撞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与事故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只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该据此承担事故责任。
但是碰到过人行横道没有观察就直接快速驶过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考虑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或者同等责任,因为这种情况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
目前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实务中,因为驾驶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没有推行被撞大部分情况都是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大家过人行横道还是谨慎一点,下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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