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看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但是某些情形下它们是重合的。那么它们重合的情形是什么呢?
一、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
这种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我的一个当保安的当事人欧大哥,话说这欧大哥是某小区的一名保安,一天一名女业主因为倒车不太熟练,便请保安欧大哥帮忙指挥倒车,欧大哥大手一挥--倒!该女士油门踩重了,砰的一下把欧大哥撞了。首先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毫无疑问,但是欧大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完全符合《》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有前提条件!!!)
前段时间热播的一部电视剧《精英律师》的开头就有一幕,外卖小哥的父亲在上班的途中骑摩托车摔倒了,然后想要认定为工伤得到的赔偿,于是他和女主戴曦说了一下这个事情。戴曦听说后,没有询问详细的情况就说可以认定为工伤。女主告诉外卖小哥,他的父亲因为是在上班路上受的伤,所以属于工伤。在外卖小哥强调“可他自己是骑摩托车摔的”时,女主说那也算工伤,还引用了法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首先明确这里戴曦同学引用的法条是不完整的,而且要真是像戴曦说的那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那大家岂不是上下班随便跑,无需遵守交通规则,反正最后都是单位买单。
正确的说法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法条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重点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想要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3在该起交通事故里面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或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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