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谁来证明物品损失,:征收方的错,不能让户背锅
在中,违法强拆时有发生,当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时候,很多时候屋内的物品也随之被损坏,对于屋内物品的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强拆主体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如何证明屋内物品的损失呢?又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4年,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段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段某与房屋征收办签订不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段某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搬迁完毕,由于段某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县政府组织人员对段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段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进行赔偿。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在强拆过程中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没有妥善保管和依法进行处理,所以导致段某对物品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段某举证不能,该法律后果应该由强拆主体县政府承担。
所以说,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对屋内物品的损失承担有举证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至于原告无法对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举证证明,那么行政机关的过程并不能由被征收人承担,这个时候被征收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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