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存在不知道强拆行为的问题
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了,那么沈律师提醒朋友们,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赔偿,不然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超过起诉期限,最高法在一则案例中也表明了这种态度。沈律师带朋友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
某焦化厂被县政府强制拆除,但是如何、补偿等事宜均未做安排。在强拆之后,该焦化厂多次要求县政府进行合理的赔偿,在县政府召开听证会后,出具了听证结论: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不应赔偿焦化厂的经济损失。
于是该焦化厂向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2012年时政府就下发了拆迁相关的通知,并且也补偿了某能源,焦化厂是这一能源公司的主要,在补偿之后,该能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进行强制拆除。所以县政府才实施了强制拆除。同时,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2年到2013年后半年,但焦化厂的落款是在2016年。人民法院认为:焦化厂在2013年就已经知道强拆的事实,但直到2016年时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于是裁定驳回焦化厂的起诉。该焦化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做出了和一审法院同样的认定。
该焦化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张应当适用最长的起诉期限,也就是20年,同时在这段时间之内,其对自己的权利并非处于放弃状态,而是积极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2015年时做出的听证决定也证明焦化厂一直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强拆行为发生时即事实行为发生之时,此时焦化厂已经知道该行为,起诉期限也应从此计算。焦化厂主张适用20年起诉期限是没有适用前提的,因为事实行为作出即存在,也就没有不知道行为作出的相关问题,不存在该条款的适用空间。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不存在不知道强拆行为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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