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权强拆合法房屋吗?: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中,当方与被拆迁方针对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行政机关便开始“先下手为强”,招呼都不打一声,就将被拆迁方的房屋强制拆除了。那么,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拆房屋?当房屋被强拆了,被征收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郭某是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曾有一处。1996年,郭某又在该村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交纳了宅院款,并建造了房屋,其母亲和弟弟在此居住生活。2015年,郭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没有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7年,郭某的房屋被区政府强制拆除。郭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二审法院省高院认为:强制拆除作为执行方式的一种,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都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的权利。所以,区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强拆违法。
所以说,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面对违法强拆,被征收方一方面要保存好强拆的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针对违法强拆行为,申请相应的行政赔偿或者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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