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省市狮子沟镇某村有一处,2006年9月27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王先生宅基地在内的本村 10.487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2010年9月25日,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注销某村第一批登记的请示。同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承双政(2010)76号批复,同意注销某村王先生在内的农户的登记,同日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注销了王先生等人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王先生于2011年10月10日,得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注销某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的形式注销了王先生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王先生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1 年10 月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2011 年1212日,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维持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王先生不服,遂于2012年2月14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注销某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的形式注销了王先生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政行为违法。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4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王先生虽原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因国家建设需要,王先生的宅基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王先生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消灭,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包括王先生宅基地在内的依法被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予以直接注销。因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针对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的请示,依职权作出同意注销王先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批行为并无不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遂判定维持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某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王先生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所提交的征地批复文件是否有效。在本案的一审诉讼过程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承德市2006度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06]0427号),证明目的是王先生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补偿方案和地上附属物分户估计结果报告均证明,王先生的宅基地所在地块在该征地批复作出后的2年内一直未实施方案,也未实施用地行为。
三、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综上,该征地批复2008年9月就已经失效了。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并不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50条规定的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办理的情形。因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主张的王先生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根本与事实不符,王先生仍对其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所提交的征地批复文件早已失效,该地块现仍为集体土地。
四、维权技巧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但实践中,法院往往为了避免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判决,对裁判依据做“选择性适用”,以上述法律文件不属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审判依据为由,对上述规定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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