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先生和魏女士均在省市某村拥有合法厂屋,一直从事家具买卖。2020年3月和4月,由于项目,杞县某改造项目指挥部陆续与翟先生和魏女士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合同后第六日房屋被拆除,翟先生和魏女士均未能转移或出售完房屋展厅内的家具财产。按照协议约定,拆迁方现支付了部分补偿款,但剩余部门补偿款一直未给付到位,2021年9月拆迁方告知翟先生和魏女士,签订协议时补偿款的评估价过高,现在要扣除部分补偿款再支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却声称评估价格过高,不给予补偿。翟先生和魏女士不服,来寻求我们的帮助,我们在接案后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起了协议履行之诉。
审理机关:开封市中级法院
原告:魏女士、翟先生
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想要单方变更行政协议受到严格限制,即必须是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并不符合行政机关可以行政优益权的情形,被告以行政优益权为借口,企图不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如果认为补偿过高,合同需要变更,那应该自行提起变更之诉,因为自己认为补偿过高就不履行协议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每个政府部门都在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拆除房屋后,又以评估价格过高不履行协议,那么政府公信力必然下降,也没有公民再敢与政府签订协议。
案件结果:在法院的调解下,翟先生、魏女士与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获得了全部的补偿款
成功拿到剩余补偿款后,翟先生和魏女士为晏清送来了“依法维权,维护正义”的锦旗。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