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被人会问晏清律师:“我最近不在家,让我妻子代替我签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吗?”有的被拆迁人会问:“拆迁方让我儿子代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我根本不知情,这个协议有效吗?”在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亲人代签补偿协议的情形,那这些情形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哪些是违法无效的?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谁。《国有土地上》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由此可见,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亲朋好友代签安置补偿协议,显然不符合法律中对于签订主体的要求。
那是否能说明他人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就一定无效?那显然不是,其实确认合同是否有效除了从签订主体是否合法分析,也要看合同是否是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愿。那就有三种情况需要讨论:
首先,如果代签行为是房屋产权人委托授权的,那么该代签行为有效,得到授权委托的签字人实际上行使的就是产权人的权利,与产权人自己签订协议并无区别。
其次,如果签字人未经房屋产权人委托授权,代签补偿协议,但事后得到房屋产权人追认,该协议仍然生效,如果事后产权人拒绝追认该协议效力,那么该协议应属无效。从上来分析,代签的补偿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只有在房屋产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代签行为既未得到委托,也未得到事后追认,则代签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无权代理导致的协议无效。
在实践中,拆迁方为了快速完成协议签订任务,往往会找被拆迁人的签署代签,这种事比比皆是,有的可能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权利,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注意,遇到类似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最好要及时联系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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