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刑不诉〔2022〕5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用自己名下的同德a医药保健品有限,通过中间人纪某某、陈某某介绍,未发生货物销售业务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百分制零点八的好处费,接受b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于某某虚开的普通发票25份,发票金额共计2498950元,计提增值税进行税额324815.40元,袁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接受他人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额达324815.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罪定罪处罚,袁某某未将25份发票进行抵扣,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对其减轻处罚,袁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可以轻处罚。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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