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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不诉〔2022〕119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挂靠省a建筑安装(原江西省b程有限,以下简称“江西a公司”)承接了江西甲大学蛟桥园图文信息大楼螺杆式冷水机组空调系统安装工程。
后为结算劳务费,在没有真实关系的情况下,以江西a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c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虚假,通c公司向江西a公司虚开普通发票4张,价税合计人民币395万元。
2021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5万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规定之认罪认罚,同时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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