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年来办过2件跨境被控案件,行为人从境外购买邮寄过来的商品中被海关检测出含有成分,继而收件当场被警方抓获。其中一件是明知其中含有大麻成分的糖果,最终获轻判。另一件是从境外网购“催情水”“壮阳药”等商品,其中经鉴定检测出新型毒品γ-羟基丁酸成分,当事人辩解并不知晓其中添加毒品成分。经笔者辩护,认为该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明知其购买的是毒品,不存在违法的认识可能性,故不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该当事人被二十多天后被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呈捕,继而得以释放。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等文件规定,以邮寄方式交付(不限于贩卖)毒品的,对邮寄人和收货人均认定为运输毒品(境内邮寄)或走私毒品(跨境邮寄)犯罪。但随着近年新型毒品的发展,毒品的存在方式和纯度有了新的变化,有很多境外商品添加的一些成分在境外是合法但在中国大陆是被认定为毒品的,如在国外可以合法售卖的治疗抑郁类的药物、减肥药、安眠药等等。因此有很多涉新型毒品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涉案物品涉毒主观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
笔者认为,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多个涉案情节综合判断,合理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毒品认知的可能和故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判断,以此区分跨境网购涉毒案件的罪与非罪。
1.涉案物品的购买渠道、价格及外观是否异常。
有一些案件,购买的物品是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保健品,也是委托他人在境外的药店、商店购入,有购买发票、小票等凭证的,或者购买者就是在境外合法开设的网购网站直接下单购买的,这种就不能轻易推定购买人主观上明知毒品而走私入境。
再如笔者此前办理的那件购买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糖果案件,200多克糖果,从美国邮寄过来中国,连同运费需要1000元,这个价格显然不是正常糖果的售卖价格,易被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该糖果是添加了违禁品成分。
2.交易过程中是否使用小众通讯方式及“暗语”交流。
中国人之间日常微信交流多,跟境外的人使用其他主流社交软件多。但有些时候,这些卖家实际也是中国人或在境外华人,他们也是使用微信的。但若在选购相关“商品”时,引导购买者下载使用一些小众软件通信交流,特别是使用境外开发的小众软件的,则就显得这笔交易有一定的异常。
很多毒品交易,买卖双方知晓涉案物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也是为了避免网络监控,就使用一些代号、表情、谐音代称。如用“猪肉”代指冰毒(甲基苯丙胺),用微信表情里的“叶子”代指大麻,用微信表情里的“闪电”代指快速送货等等。如果交易中使用这些暗语,则就会被推定认为是明知是毒品、违禁品的交易。
3.收货信息及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支付方式是否异常。
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若购买人主观上认识到其所购物品涉嫌违规,可能会使用虚假的收件信息,如使用化名收件,收货地址填到其他地址或快递柜等等。此外,跨境网购的,如果本身买卖双方都有微信、支付宝或境内银行账户的,但卖家指引使用不易追查的渠道付款(如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则就有异常了。
4.是否存在夹带、隐匿品名通关报关。
买卖双方知晓其中物品有品的,会以夹带的方式邮寄运输,瞒报此类物品;或者虚报涉案物品的品名,如将一些液体毒品谎报为“精油”“香水”等品名的。
部分境外邮件,是需要购买人填写资料报关的,如果购买人发现报关信息上的物品品名和自己所购物品不一致的,应当就知道其中存在疑问,应当去核实或者拒绝填写报关资料。
5.过往有无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记录。
行为人若本身是吸毒人员,甚至是有毒品犯罪记录的,此类人员往往就很容易被主观上推定具有毒品犯罪的认知和故意。如果是一个没有吸毒记录的人员,第一次网购此类商品就涉毒品的,其辩解不明知是毒品的意见,相对容易得到采纳。
6.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行业人群。
一些新型化学合成类毒品,其本身很容易被相关化工行业人员的掌握、制作。如这几年较多流行的新型毒品γ-羟基丁酸,市面上很多在酒吧等场所销售的名为卡哇潮饮或近似名称的“饮料”、“捡尸水”、男同用的润滑剂等等,都是添加了此类成分。γ-羟基丁酸是将另一化学品γ-丁内酯与碱性水混合化学生成的,γ-丁内酯是一种较为容易获取的化学原料(该物品直至2021年才被列为易制毒化学品,但本身并不是毒品),其制作γ-羟基丁酸也是很容易制作的,并不需要很复杂的工艺。而γ-丁内酯的前体丁二醇更是一种很便宜的化学品,在境内正规网购平台都可购入。
因此,如果行为人是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人群,其应当对涉案物品有一定的了解,也亦被推定具有主观明知。笔者之前代理另一宗走私毒品合成芬太尼去境外的案件,其中有同案人就是大学里的化学专业老师,认定其主观明知的依据之一就是其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7.抓获经过有无销毁物品或慌张逃匿等异常。
购买人若是完全不知晓购入物品涉毒涉违禁品,正常反应肯定是懵的,抓获现场乖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行为人一见到是公安人员来查,就着急销毁物品或慌张逃匿的,就很容易被推定具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笔者同事办理过的一宗毒品案件,在高速口排队时看到有交警例行查车,司机心虚直接将一包毒品东西扔下高架,这就是推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重要依据。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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