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离家出走,
18年杳无音信,
丈夫无奈起诉,
因妻子下落不明,
作出缺席判决,准许。
18年后,房子被征收,
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平分征收款。
丈夫辩称已判决离婚多年,
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权利。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下面请跟随信之源律师一起来了解!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4年,李某、刘某,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款50万余元,加上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合计56万余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在该房屋被征收前,李某、刘某作为房屋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李某在2003年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剩余54万余元再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法院遂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之源江淑玲律师表示:
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在离婚诉讼或者时,双方虽未分割全部,但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的处理原则。离婚后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处理原则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按照照顾父母、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先行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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