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明一女子咨询姐弟三人是否需要给“后妈”养老。原来,该女子18岁时亲生母亲去世,弟弟当时10岁。随后父亲找了“后妈”,但未。
20多年来,父亲和“后妈”共同照料姐弟三人直至成家立业。而“后妈”的亲生孩子则判给了前夫。去年父亲突发疾病去世,“后妈”的身体也不好,于是姐弟三人商量养老事宜,但弟弟说,要“后妈”自己生的孩子养老。
对此,崇明向化镇调解员龚丽萍表示,这个家庭里的父亲和“后妈”共同生活20多年但未领取,这种情况下“后妈”与三个子女是不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虽然法律上姐弟三人没有“后妈”的义务,但法律是最低道德,因此希望当事子女能够回报“后妈”的养育之恩,让老人安度晚年。
其实被拒绝赡养的背后,反应出了一个问题:
如今老年人搭伙过日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不领证,就意味着双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老人同居不婚可能有哪些隐藏风险呢?
1、如果中的一方生病或是不能自理,另一方不想照顾或者抛弃另觅新欢,弱势方的权利是很难得到任何保护的!
2、如果一方老人去世,在没有领证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引起继承纠纷。比如子女在自己的亲生父/母去世后,马上把继父/母赶出家门,继父/母反过来又状告继子女的继承纠纷案。
3、继子女若是被继父母长大成人的,那么成年后就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这个关系是不能自然终止的!可如果老人没有领证,继子女们又不想赡养,这时就可能出现新闻中的这种情况。
可见领证领的不光是那一张纸,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算真的因为种种原因不想领证,也一定要签一份同居协议,一旦发生纠纷至少能够保护自己。
那么,相关法条您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信之源的律师一起学习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温馨提示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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