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常常发生这样一种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因为某些原因一直未被确认违法,导致被征收人不能请求司法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最高院观点
在(2014)行监字第51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中,最高认为,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1条第(4)项的规定,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
二、法律分析
虽然2012年《》第九条比修订前少了“依法确认”四个字,但是“违法”作为的前提没有改变。《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中所列举的侵犯人身权或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均是违法行为。因此,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之间的文意理解,修订后的第九条只是将“违法确认程序”与“申请赔偿程序”合二为一,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后,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予以赔偿。换言之,该第九条的修订仅涉及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中,不再将违法确认作为一项前置程序,但没有取消确认违法的条件。
三、可行性及依据
可行性:司法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启动赔偿程序。因为违法确认不再是前置程序,但是仍需要司法行为被认定违法后才能得到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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