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启华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贾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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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又有新规定!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拆迁 2022-09-29 530 0

  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被征收,那么则意味着农民老百姓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一个地方的发展,免不了要启动活动,免不了要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是土地。不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则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益。

  但在实践征收中,仍然有不少地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尽早实现征收目的等,出现补偿落实不到位,征收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所以,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自新的《》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不少地区制定了新的集体土地安置办法。

  近日,市就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征收实施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权益。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中的规定,就大家最常关心的内容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含义

  《办法》第三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的话,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的补偿费、青苗补助费、房屋住宅费等之类的费用,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生活有保障。

  二、拟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办法》第九条中规定,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集体土地征收中,拟土地征收公告是必须要发布的一个文件,这也是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最简单的一个方法,如果没有拟土地征收公告(也称土地征收预公告),那征收就不合法。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也是不能少的两个步骤。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要实地查勘,否则调查结果或是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了。

  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置方案拟订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方式和期限、意见提交方式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也就是说,拟定好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要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告,时间至少是三十日,倘若没有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向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那么征收程序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征收。

  当然了,如果相关部门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大家要是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则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是申请听证。

  四、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数超过10%,土地不予征收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百分之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几年前,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批文下发后,才会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协议,但自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相关部门必须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取得农民同意后,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征收,倘若签约比例达不到地方规定的比例,未签订人数超过了10%,那么则不会被批准征收土地。

  五、明确了各项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三)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人数;

  (四)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关于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在《土地管理法》中其实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当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其他补偿费都是由相关部门依据实际的情况制定补偿标准,现在多地制定发布具体的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说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集体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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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专栏作者

  贾启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修。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主要从事有关房地产、公司并购、涉外合同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等诉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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