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改居”行为是什么?
村民往往难以发现政府的“村改居”行为,一般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才知道政府已经将土地收归国有。比如在市尖岭村的事件中,村民在2010年得知,尖岭村土地在2002年已经被《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收归国有。该意见规定,“…尚未农转非的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2008年石家庄国土资源局已经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国有收购合同》,将尖岭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收回。
二、“村改居”行为的本质
“村改居”行为是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即通过将转变为居民的形式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这是国家命令禁止的行为!
第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中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也就是“村改居“行为只是的变化,并不导致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化。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归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石家庄案中,石家庄政府以其作出的实施意见,将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违反法律规定。
三、应对“村改居”的方法
地方政府通过“村改居”形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并不是鲜见,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的,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往往是在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才得到相关的土地已变为国有的信息,而此时距征收文件的作出时间往往已经过去了较长时间。要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申请政政府信息公开、或者一系列的复议、诉讼程序,理清案情脉络,找准案件违法点,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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