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常说到“”和“”,虽一字之差,却很容易让人混淆权益可以相差巨大,两个合同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该签订什么合同呢?
川恒律所表示首先应该明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相同的,而且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要求有局限性,《》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而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就比较宽泛,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签订;就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也能签订,比如,农民雇主请帮工,这种临时的、短期的。
2、合同双方关系地位不同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方是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隶属于单位,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但是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从属性,仅存在财产关系,就是一方支付报酬和另一方收受报酬。
3、承担的风险不同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4、劳动者待遇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除了基础的工资报酬,还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等,劳动者也有享受用人单位福利的权利。
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雇主的义务不同
《》给用人单位强制性规定了许多义务,如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等,而且需驯兽国家的强制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合同中无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这些义务。
6、适用法律不同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也遵守劳动法的调整;劳务合同受民法及的调整。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后,须先到管辖的委员会,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到人民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双方之间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名称作为判断的标准,而是应该从双方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川恒律所表示如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即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仍能够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