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还是发生在2019年10月份,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湘北大道追尾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轿车上乘坐了黄某某的哥哥和嫂子,事故导致小轿车上三人受伤、车辆受损。本次事故后来经过交警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购买了和三责险,这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理赔也并不复杂,但一直未理赔完,事故各方也有争议。
到了2021年1月,因为马上要过年了,伤者黄某某等三人不想一直拖延,于是做出了妥协和让步,与刘某一起前往保险公司将理赔事宜进行处理,三方在保险公司签署了,约定保险公司赔付45000元,刘某再赔付5000元,赔付后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但是各方对保险公司的款项如何支付产生了争议,因为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柳某某,但该车辆已经出售给刘某,只是没有过户登记,但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必须车主签字,而柳某某无法到场签字,于是三方商量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柳某某的银行账户,之后再支付至黄某某等三位伤者。但到了2月10日保险公司的款项到账后,柳某某将赔款支付给了刘某,但刘某仅支付了黄某某3000元就拒不支付,双方产生争议。
2021年7月,黄某某找到金州()马会律师,果断委托代理诉讼。
接受案件后我们将刘某和柳某某一并起诉到了人民,法院通过全程庭审直播的方式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利用诉讼策略一步一步逼问被告,发现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使法官发现被告刘某明显撒谎,刚开始陈述是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时就全部支付给黄某某了,后面又说没有全部支付还差3000元,在保险公司的款项到账后再支付的3000元。总之,在我们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下,被告刘某的各种狡辩没有逃过法官的法眼,庭审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刘某支付原告黄某某款项共计67000元(包括原告代付被告的2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还提出了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没有采纳其上诉意见,维持原判,本案一审和二审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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