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刘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廖某借款10万元未还,要求偿还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作为证据。
被告廖某认可借款10万元的事实,只是到目前为止已经连续向原告刘某支付了10个月的高额利息,每个月11000元,共计110000元,所以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廖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共计10个月的微信转账记录。同时委托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马会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因刘某在庭审又举证了一份其与案外人方某的合伙协议书,载明被告廖某曾与方某合作开店,方某将其合作股份部分转让给了原告刘某,所以被告廖某每月支付的11000元为合作的股份分红,并非借款的利息,且借条上载明的利息标准为3分,与实际支付的每月11000标准不符。因此一审廖某败诉。
廖某败诉后又委托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马会律师为其代理上诉,进行二审。
二审判决:
二审中,代理律师仔细查明全案材料,认为原告刘某的主张和证据存在很大的漏洞,其提交的合伙协议书只有原告刘某和案外人方某的签字,并没有被告廖某的签字确认,既然按照协议约定是股份转让后被告廖某每月应支付11000元的股份分红款,但为何协议没有廖某的签字确认,这非常不符合常理;同时案外人方某又是在借条上签字的担保人,但原告刘某并没有一并起诉要求方某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代理律师认为,这就是原告刘某与方某为了本案诉讼、混淆视听故意作出的一份虚假的合作协议书,目的就是将被告廖某已经支付的11000元混淆为所谓的股份分红款,以此达到不抵扣高额利息的目的。
并且,本律师代理廖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当廖某提出自己已经向刘某每月支付了11000的利息时,原告刘某称“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明显录音中刘某认可每月11000为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撤销,改判被告廖某仅需向刘某还款5000多元。其余的款项全部已经抵扣了本金。
一审判决还需支付100000元,二审改判仅需支付5000多元,本律师最终帮委托人挽回了95000元的损失,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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