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某县某村的刘先生(化姓)租了一块地,并在地上建起了房子。2021年,某县级政府作出公告,称因为要修路,所以要征刘先生的房子。征收办的人和刘先生谈了几次都没有谈妥。许是为了加快进度,谁知征收办直接绕过刘先生和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款的总额,补充协议则约定了补偿款中有多少是刘先生的,并让人支付给刘先生。
刘先生知道这件事情后,非常气愤。随后一纸诉状将土地使用权人和镇政府诉至。许是感觉自己开庭有困难,在开庭前几天,刘先生找到李仟仟律师和王少华律师,并果断委托两位律师为自己维权。
收到刘先生发来的材料后,两位律师仔细研究了一下案件。认为无论是土地使用权人还是行政机关,抑或是刘先生,均对于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刘先生是没有异议的。那么,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依据是什么呢?是补偿方案吗?如果是补偿方案,这样的这个补偿方案公示过吗,内容合法吗?还是刘先生或者其亲人给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过授权呢?
经过与刘先生核实和查看证据,两位律师发现,补偿方案中并没有写明签订协议的是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刘先生一家也没有授权给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显然是有问题的。
时间来到了开庭那天,两位律师和当事人到达法院门口后,却被告知需要持到达陕西后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然而之前律师和当事人均没有被告知需要当地的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这种情况下,律师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同时也向当地主管单位反映了情况,经过多方沟通,最终律师得以进入法庭。
开庭时,行政机关坚称其有权利进行征收,其签订协议主体没有问题,程序合法,且签订的协议没有损害刘先生的利益,应属合法有效。
李仟仟和王少华律师指出,涉案协议是行政协议,无论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还是民事法律的角度,这样的协议均属于无效的协议,退一步说,即便有效,也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请求的是撤销行政行为,但法院认定构成无效的,应判令无效。最终法院判令撤销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
李仟仟律师说法:
法律对于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作出了规定,国有土地上有权签订协议的一方主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上是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签订协议的主体都应当对协议所包含的内容有处分权,没有处分权签订的行政协议在法律上是存在瑕疵的。当属于我们的房子被其他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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