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吉林省某市市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将包括老张房屋在内的房屋纳入被征收范围之内。但老张一直对补偿不满意,遂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领取补偿款。在双方一直谈不拢补偿的情况下,老张起诉了征收决定。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老张起诉征收决定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一审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了补偿决定。老张感到疑惑:“都起诉了征收决定了,行政机关还能作出补偿决定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后,行政机关应当尽快确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并尽快启动评估补偿程序,以避免过分拖延,导致当事人获得的补偿不公平、合理。此外,在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即便本案中老张起诉了征收决定,行政机关依然可以作出补偿决定。只是,征收决定是补偿决定合法的前提之一,若征收决定存在法律上的问题,那么补偿决定的效力亦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从这个角度考虑,行政机关有可能在征收决定被诉后不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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