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本市市区内经营了一家批发市场,因为城中村改造,老王所在的批发市场被征收。但老王觉得政府给的补偿太低了,就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0月的一天,老王和往常一样管好门,回家休息。结果老王第二天来到市场就傻眼了,这哪里有什么市场,分明是一片废墟啊。于是老王果断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依法确认了强拆违法。
后老王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屋内的物品、停产停业等。谁知,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赔偿针对的是直接损失,而停产停业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所以不予赔偿。那么,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呢。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为直接损失,而本案是强拆导致的赔偿,因此直接损失要以被征收人享有的补偿利益为依据,在不低于补偿的前提下,考虑其他损失和国家赔偿的惩罚性。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对经营性用房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且停产停业损失系因征收行为或违法强拆等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继续经营产生的损失,本质上系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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