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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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恶意伪造共同债务,律师通过分析证据瓦解阴谋,为女方争取到应得财产!-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婚姻 2020-05-28 6664 0 原创

案情回顾:

我和y女士最初的接触是2018年的一次电话咨询。那时,我知道她有离婚的打算,并且意愿强烈,因此,便同意她加我的私人微信。从那以后,y女士便没有再向我求助,我也没有再过问她离婚的事情。

直到2020年3月,她请我帮忙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但是,不久后又没了消息……凭借多年执业的经验和直觉,我猜测她的离婚之路并不顺畅。

2020年4月,她预约了我的面对面咨询,详细地向我讲述了这两年的分居、协议离婚经历以及被男方起诉离婚的事实。面对男方主张的高额婚后共同债务,她很无助……

男方起诉离婚的诉求:1.争取婚生女的抚养权,由y女士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2.主张分割价值196万婚后共同房及车位,共同承担婚后债务约160万元。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诉求来看,y女士可分到的财产不到20万,每月还要承担女儿1500元的生活费。当时,y女士的女儿11周岁,她至少要承担7年的抚养费,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还在读书,那么,y女士还要继续承担。如此算下来,y女士最终分到的财产数额将会非常少。

但是,看证据不能只看表面。经过仔细分析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y女士的描述,我意识到,在这160万的婚后债务中有70万很有可能是男方为了争取到更多的财产恶意伪造的。初步评估,y女士最终分得到的财产应该在50万元左右。

面对面咨询结束后,y女士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将案件正式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处理,我担任主办律师。

办案思路:

通过和y女士的几次沟通,y女士给我本人的印象是讲道理、很民主、法律意识强。比如,她非常想争取到孩子抚养权,但是,依然会告诉孩子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好处和弊端,尊重孩子的选择。再比如,面对男方伪造的债务,她会积极委托律师处理,为自己争取应得的财产。

本案的关键点在哪里呢?其实,最让y女士感到无助的是男方伪造的70万元首付款债务。

接受委托之后,我前前后后仔细看了男方提供共同债务的证据,终于在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借条上看出了端倪。首先,男方提供了两份借条,借款日期不同,但是,却写在了同一张a4纸上;其次,借条上“借款人”处仅有男方一人签名;第三,男方和借条上的 “出借人”是兄妹关系;第四,男方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出借人”给男方打款之后,男方多次转账给“出借人”并且合计数额巨大;第五,男方和“出借人”之间存在生意往来。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方必须提供该笔债务不存在或者并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

此后,我通过和y女士沟通交流、看了y女士写的与男方从相识到濒临离婚的过程得知,协议离婚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列明债务清单,并没有这笔70万元首付款的债务;男方在与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首付款及购买家具的钱并不是来自于借款。

后来,我专门约了y女士整理相关证据。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70万元首付款债务不存在的完整证据链。

案件结果:

一、双方调解离婚;二、男方向y女士补偿人民币46万元;三、抚养权归男方,男方自行承担抚养费,放弃每月要求y女士承担1500元抚养费的诉求。

媛律师说:

一、离婚案件能调则调。

调解离婚好处多。第一,离婚前的调解过程可以使双方思想得以沟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消除矛盾,甚至达到相互谅解的效果,促使双方离婚后的关系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第二,调解离婚有利于探视。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是法定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剥夺。即便如此,一方拒绝或阻碍另一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事件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大部分的做法是劝说、教育,没办法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使另一方取得探视权。那么,调解离婚可以缓解、消除双方的矛盾,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自然也是有利的。

第三,调解离婚有利于尽快拿到离婚补偿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生效后的调解书执行。用y女士离婚案举例,调解书双方于5月21日开庭当天签收的,当天生效。调解书载明5月31日前男方向y女士支付26万元,8月10日前支付剩余20万元,未按调解书载明的期限足额支付,y女士可向法院申请执行56万元(多执行的10万元是违约金)。如果判决离婚,8月10日之前恐怕法院还没有出一审的判决书,更别说还款甚至执行。如果一审判决书下发之后,一方不满意提起上诉,那么,审判期限还会继续延长,还款甚至执行至少往后拖延3至6个月。

第四,调解离婚未必会损及委托人的经济利益,有时,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y女士当时的调解方案是离婚补偿款不低于50万,抚养费800元。但后来男方提出同意y女士不承担抚养费,给补偿款46万。假设抚养费按800元/月计算,每年固定支付9600元,7年的抚养费至少67200元。实际上,对方提出的方案更有利于保护我方经济利益,因此,我建议y女士同意这个调解方案,调解离婚。

二、让对方当事人妥协的是证据。

打官司说到底是双方之间证据的博弈,离婚案件也是如此。y女士和男方早在2018年3月开始分居,5月开始协议离婚。双方争执的焦点一直是补偿款数额的问题。当时,男方为了让y女士相信自己外债累累,多次在微信上向其列明债务清单。正是这样一次一次的行为,留下了其伪造债务的证据,为y女士争取更多补偿款制造了契机。

两年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许男方早已删除,也许忘记了曾经有过列举债务的行为,也许并不认为聊天记录会对案情产生怎样的影响。但是,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据清单列明的证明目的,男方开始妥协了,补偿款的数额从起诉状上的不到20万,提高到40万,最终到46万。

三、庭前做好充分应诉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很多的离婚案件,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是因为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包括证据的取得以及对方当事人心理的把握。自从接受了y女士的委托,通过和y女士的交流以及阅读y女士写的与男方相识、相知、相爱、结婚、感情破裂的过往经历,我了解到,其一,男方之所以不再协商转为起诉离婚,是想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其二,男方自以为提供的证据非常充分,y女士没有反驳的余地。所以,只要我方找到证据证明男方要求y女士共同承担的债务不存在或者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那么,主动权就会掌握在我方手中。加之男方着急离婚,这样一来,通过调解离婚,为y女士争取更多的利益的可能性非常大。

无论案件大小、复杂或简单,律师都不能向当事人保证一定胜诉,但是,能够做到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向着这个目标迈进,庭前做好充分应诉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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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专栏作者

张媛媛,女,汉族,民商法学硕士,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1511113122。执业方向:婚姻家庭、继承、经济领域及公司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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