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家住厦门市思明区,是当地有名的憨厚老实人。赵女士的娘家在湖里区,是拆迁户。2016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思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有财产(房屋两套,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女方口头答应离婚后立即将三十万元支付给男方,男方信以为真。可是,当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之后,女方便出尔反尔。男方多次向女方索要补偿,女方以各种借口搪塞。有时,男方给女方发一条催款信息,女方不但不理会,还在朋友圈晒自己出国游玩、和朋友逛街等各种图片。实在没有办法的时候,女方会通过微信转给男方5000或者10000。离婚三年了,女方总共向男方转账合计50000元。男方忍无可忍,便考虑到通过起诉追回补偿款。
我接到张先生的委托后,先和赵女士进行电话沟通。电话里,赵女士有恃无恐,甚至不相信张先生会委托律师起诉的她的事实。沟通结束后,我立即给张先生写立案材料。第二天,便启动了预立案的程序。一个星期后,在法院的组织下,我代理张先生与赵女士调解。开始的时候,赵女士说自己已经还完了全部的补偿款,不欠赵先生的钱。我要求赵女士提供债务结清凭证时,她只能提供50000元的转账记录。我断定她肯定在说谎并且提供不了相关证据,于时,我将被起诉的法律后果以及不还款的法律责任向其做了明确的阐述。赵女士从来没有想过问题会如此的严重。在她慌乱不知所措的时候,我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一次性支付25万元人民币;逾期不还款按每月2%加收利息。赵女士犹豫了片刻,我又说,我给您的时间足够您准备筹款,如果您放弃调解由法院判决,还款时间一般只有7日到10日,而且,案件会被公布在网上。于时,赵女士不假思索地同意了我的方案。
调解结案,赵女士一个月之内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25万元人民币;期满未足额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支付2%利息直到实际还清之日。一个月后,赵女士如期将25万打到张先生指定账户。
一、诉讼是手段,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在我接到这个案件,向张先生进一步的了解案情时,直觉和办案的经验告诉我,这个案件可能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和赵女士电话沟通完,我可以推断出她不懂法律,更不了解被起诉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因此才会有恃无恐。所以,诉讼只是我处理案件的一个手段,并不是解决这一案件的唯一方式方法。
二、被起诉,会有哪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首先,名声受损。一旦被起诉,法院会通过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传票以及原告起诉状、证据等材料;路程较远的,会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将材料送达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ems信封上会清晰写明法院的名称以及邮寄的材料内容。
其次,财产被保全。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原告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被告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被告处分的强制措施。一旦申请财产保全,被保全的财产将会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被告无法处分。
再次,判决书被公开。通过判决的方式结案的,如果不涉及到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判决生效后会被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作为案例供大家参阅。
最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被强制执行。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在特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期限届满原告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有《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
三、提出调解方案既要消除对方当事人的内心顾虑,又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参与调解前,我们已经对赵女士名下的财产做过充分调查,确信她有充足的还款能力。还款时间并不是赵女士顾虑的问题。调解过程中,我提出一个月内清偿全部债务,期满未还按月加收2%的利息的方案。这一方案在时间上远比一审审限短得多,加收2%的利息是督促赵女士限期还款的一种方式,从而,保障了委托人赵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调解结案不用将法律文书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消除了赵女士怕别人知道的心理顾虑,为其保留了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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