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从小接受良好的教育,父母对其宠爱有加。从小学到大学毕业,一直是父母心中的乖乖女,老师心中的好学生,其他家长眼中的别人家的孩子。大学毕业后,父母通过关系给她找了一份教师工作。汪女士工作认真,但是,婚姻问题迟迟没有解决。有一次,在同学聚会上,她见到了初中同学牛先生。聚会的同学几乎都已结婚生子,只有汪女士和牛先生依然单身,所以,同学们不由自主的开起二人的玩笑。牛先生从初中时起就暗恋汪女士,得知汪女士单身,便开始轰轰烈烈的追求。汪女士从未谈过恋爱,平时和异性说话的次数也很少,面对牛先生“来势汹汹”的追求,最终接受了。
2003年一月,二人成为合法的夫妻。同年十二月,汪女士生下婚生子牛小汪。由于生活环境和家教的原因,汪女士对于婚姻爱情的憧憬还停留在童话般的想象之中。可是,现实是残酷的。结婚后,牛先生过日子的精打细算,在汪女士看来缺少男人的大气;汪女士每个月的工资几乎花在自己买衣服和化妆品上,这在牛先生看来太不会过日子。时间久了,双方矛盾逐渐增多,吵架、冷战甚至打架。双方熬了近10年,汪女士曾多次提出离婚,甚至要求净身出户。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面对汪女士的离婚要求,牛先生坚决不同意。2013年,忍无可忍的汪女士带着10岁的牛小汪离开了家,正式和牛先生分居生活。
2018年10月,汪女士来律所和我沟通离婚的事情。当时,应汪女士要求,我邀请牛先生到律所面谈。一个小时的交谈后,牛先生态度依然坚决——分居可以但决不离婚。
2018年12月,汪女士正式委托律所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律所指派我做汪女士的代理律师。
起诉确实可以实现二人离婚的结果,但是,他们的关系很可能从此更加恶化,男方很可能会不断骚扰女方使得女方无法安静的生活。所以,立案后,我并没有放弃调解的想法,一直认为没有找到成功调解的突破口。一天,我又约了汪女士来律所,让她从学生时代讲起二人关系的发展历程。我想,换个角度,从二人曾经的美好谈起,唤起男方曾经对女方的真爱,而不是站在现实矛盾、冷战、感情破裂的角度,也许男方能够同意离婚。
开庭之前,我又一次的约了牛先生。这次的约谈地点在汪女士和牛先生共同就读的中学附近。从下午两点到五点,牛先生滔滔不绝地和我说了他们曾经的美好。从牛先生的表达中,我能感受到他对女方的爱。这次,我不把自己当成律师,只是他的一名听众……牛先生时而开心、时而激动、时而落泪……我在听的同时,不断地向他递面巾纸……
第二天早上八点,我在去律所的路上,收到了牛先生的微信:张律师感谢您的聆听,虽然您什么也没说,但我知道您的来意,我同意离婚。当我看到这条微信时,并不感到意外,因为从约谈结束的时刻我就已经料到了这个结果。
从立案到结案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双方调解离婚,抚养权归男方,孩子暂时随女方生活。
虽然这个案件不涉及到大额的财产分割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是调解最成功的一例。在处理过程中,以下的心得体会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处理家事案件,一定要把“情”放在第一位。
家事案件,顾名思义是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而形成的案件。家庭成员之间要么彼此有着自然血缘关系,要么因共同生活而产生彼此依恋的关系。他们的矛盾因情而起,憎恨因爱而生。所以,沟通时也应该从情谈起。这个案件就是典型的因爱生恨,所以,我当时的调解思路就是“以情解情”。
案件中的男方从初中时起就爱上了女方,对女方的追求、和女方结婚是他认为一生最引以为傲的事情。实际上,在男方心里,一直将这有名无实的婚姻当成自己的精神支柱。所以,他宁可接受与女方分居多年互不打扰的状态,也不愿意面对感情破裂和离婚的现实。如果在和男方交谈时,一味地告知女方已经不爱他,不可能和他回到从前,他们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无异于将其内心最宝贵的东西偷走。这样,男方不仅会很排斥和我交流,甚至,我的语言很有可能会激怒他,以至于没办法继续和他沟通。
所以,在处理家事案件时,一定要把“情”放在首位。
二、解决家事纠纷,能调解结案的尽量不选择判决。
正是因为解决家事纠纷要把“情”放在首位,所以,在能调解的时候,尽量不选择判决。调解离婚,即双方自愿在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决离婚是在双方无调解可能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二者本质的不同是当事人的意愿。在调解离婚中,原告和被告对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分是自主自愿的。然而,在判决离婚中,判决的结果体现的是法律的意志,而非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说,离婚判决书总是一方不情愿或者被迫的选择。因此,判决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双方离婚后矛盾的增加。所以,即便已经遇见到了判决离婚的结果,也要争取双方调解结案的机会,以减少离婚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三、离婚律师的使命是尽量促成二者 “和谐”的局面,而不仅仅是“离婚”的结果。
我不知道其他家事律师是否赞同我的这个观点,离婚律师的使命并不是仅仅实现双方离婚的目标,而是要尽量促成二者和谐的关系。这种和谐既包括离婚前的和谐也包括离婚后的和谐。如果双方在离婚之后的矛盾比婚姻存续期间更大,纠纷更多,无法实现各自安好的状态,那么,离婚的意义何在?所以,我代理的每一件离婚案件,都会尽量促成二者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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