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三、案情简介
2007年6月28日,原告xx公司因其向被告xx公司供应钢材,xx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被告a、b和c为xx公司的股东,xx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故请求a、b和c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b、c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2.**公司实际由大股东a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b、c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财产灭失;4.b、c也曾委托律师对**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b、c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b、c的诉讼请求。
四、争议焦点
b、c作为挂名股东,因xx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裁判观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a、b和c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xx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a、b和c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a、b和c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a、b和c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b、c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b、c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关于b、c辩称xx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xx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x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xx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xx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xx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xx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b、c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b、c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b、c欲对xx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xx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b、c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b、c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六、 律师建议
洛阳商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团队,河南xx答疑解惑
如何防范出现此类风险,应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1、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xx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
第二,清算组成立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公司应当在上述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清算方式和清算程序是什么?
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者股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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