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1、提高工资标准。干部基本工资月平均增加632元,主要是提高军衔工资和职务工资,军龄工资保持不变。排职由月人均1528元调整为1926元,增加398元,职级越高,增幅越大。基本工资月平均增加358元,主要提高军衔工资,军龄工资保持不变。一级军长基本工资由月人均3896元调整为4870元,增加974元;下士由月人均1094元调整为1353元,增加259元。同时,离休干部、退休干部、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工资或津贴也有相应提高。
2、完善奖励工资制度。此次调整,干部奖励工资由年人均3545元提高到9053元,增加5508元;奖励工资由年人均1804元提高到5783元,增加3979元。建立法纪监督人员岗位津贴制度。保卫监管岗位津贴,享受范围为各级保卫部门、军事监狱、看守所专职从事保卫和监督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按照职务层级设置9个等级,从连排职到军以上干部,每人每月450元至850元不等。纪检巡视岗位津贴,享受范围为军队纪检监察系统和巡视机构专职从事纪律审查、军监察、巡视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按照职务层级设置9个等级,从连排职到军以上干部,每人每月350元至750元不等。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战争时期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
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
(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